| ::::[户政广角]:::: |
| 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
| 申领范围:年满十六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从生日计算起三十天内申领;回国、回大陆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由市外迁入尚未办证的公民,在入户的同时申领。 换领范围:已办证的公民由市外迁入,入户时换领新政、在领到新证的同时交回旧证;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三个月前,应申报换证;在本市(县)范围内迁移变动, 补领范围: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在向公安机关报告后三个月未找到的,应补领,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交回原证。 公民应未领到居民身份证,因办理乘飞机、车船和投宿旅馆手续的,可申领临时身份证。 收缴:公民服现役、出国、出境定居、死亡、被逮捕教养,在注销(迁出)户口时交回居民身份证。 派出所在受理申、换、补领手续后的两个月内发给证件,并每月公布领证人名单。 申、换领证件,应交纳证件工本费;补领证件,应交纳二倍的证件工本费。 公民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项目,需经派出所同意,报分局批准。 凡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应到指定的照相点照相。 居民不按规定申、换、补领、交回居民身份证的;转让、出借本人或使用、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山东工商学院保卫处 Copyright©2003-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