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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增长知识,培养创新和实践能力,自愿组织起来的隶属学生会社团部的,受团委指导和管理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近几年我院社团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同时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以开拓创新、高效实干、全面拓展21世纪大学生素质为宗旨,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社团必须接受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的管理和指导。活动组织审批应遵循由社团到社团部到团委的程序。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对设在本系的社团进行指导。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社团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社团。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二)有15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三)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四)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系团总支介绍信向院学生会社团部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初步考核后,提交院团委审批。 (二)经院团委审核后,由院学生社团部签发《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三份,履行政治审批手续。 (三)经院团委、院学生会社团部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成立,《中国煤炭经济学院社团登记表》、《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及《社团总章程》存院团委、院学生会社团部及保卫处各一份。 (四)社团应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八条、社团负责人应在院团委和院学生会社团部的监督下从本社团中选举产生,由院团委认可。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由辅导员或团总支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集体中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五)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填写《社团成员登记表》报院团委、院学生会社团部备案。
  第九条、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方面 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和教授,担任 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 院团委的同意。
  第十条、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 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至少提前三天向社团部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经院团委和保卫处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院学生会社团部进行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院团委和保卫处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院团委批准,方可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举办与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院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社团举办有我院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的活动,须经院外事办同意并报院团委和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七条、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须提前三天向社团部提交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须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经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申请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会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讲座、报告会结束后有组织者向院团委作口头或书面汇报; (五)任何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八条、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师生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收回成本为收费的标准; (二)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三)办班社团及其组织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 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在学校举办室内外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在五天前向院团委和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受下列规定: (一)社团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院团委和保卫处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二)张贴物需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图画和标志。
  第二十一条、社团出版物必须遵受下列规定: (一)院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审计署编印的,定期的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的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经院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完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在批定范围内打印、制作; (四)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文者责自负; (五)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院团委同意; (六)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选一份交院团委存档; (七)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院团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社团财务
  第二十二条、社团的活动经费应自行筹集,并全部上缴院学生会社团部,实行统一管理、专项支出。院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我院经院团委批准后,才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四条、社团自成立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以备院团委审查。
第二十五条、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院团委负责处理。 第五章、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院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由院学生会社团部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社团部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报院团委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七条、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院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须到院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院团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社团活动的负责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承担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社为社团活动。每学期末,院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在社团活动中有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院团委定期予以奖励,并向所在系推荐,授予社会工作奖、特殊贡献奖、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一条、院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出现变动,无法正常运作;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指导和学校规章;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管理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院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院团委报请学生工作处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院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社团解散
  第三十四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 并报院团委和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成员人数不足十五人; (四)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内一切学生社团。
  第三十七条、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院团委,本条例的有关细则,由 院团委另行研究制定和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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