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经纬]::::
关于整顿校园秩序的意见

为加强校园文明建设,强化治安管理,优化教学 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整顿校园秩序的意见如下:
一、未经学院批准或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经批准和登记的商业经营性活动,需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营,不准在校内和校门口随意摆摊设点。
二、未经党委宣传部院团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教室、礼堂、会议室、学生宿舍及其他公众场所收费放录像。如放映黄色录像,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格凭证登记及通报会客制度。学校禁止一切闲杂人员入内。联系工作者凭介绍信或有关证件登记入内。
四、除学校指定区域和部位外,不准在大 门口、 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围墙、电线杆、旗杆等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
五、未经后勤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拉电线,私接水管。
六、大礼堂、学术报告厅、教室、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学生餐厅内不准吸烟。
七、未经基建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在校内任何地点修建建筑物。
八、任何部门和师生,包括临时工,不准在校内饲养家禽和动物宠物。
九、校园内及建筑物内,不得随意吐痰和乱丢杂物。
十、任何人不得在图书馆、教学楼、办公楼、学术报告厅、礼堂周围以及教工、学生宿舍区打篮球、排球,踢足球等。
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从学生教室随意搬取桌凳和其他物品。
十二、教职工装修房屋,需将装修方案报基建处批准后施工,不准破坏和损伤建筑土木结构,不准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苗木,严禁将建筑垃圾向窗外倾倒或倒入垃圾箱。各住户、单位严禁随地乱倒、乱堆放垃圾。
十三、不准攀折树木花草,不准随意践踏草坪。
十四、校内任何个人,不得爬窗进入教室或翻墙越栏进入校园和体育场等场所。
十五、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在院内燃火焚烧各种垃圾杂物。
十六、严格车辆和人员出校携物管理制度。
十七、校园内的一切公共场所,不准学生有男女勾肩搭背及其他有伤风化的行为。 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各级领导有责任,各职能部门和人员有责任,全院师生员工人 人有责,大家都有权力义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指令改正、经济赔偿和处罚、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等处分。
十八、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院综合治理委员会。

 山东工商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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